北医设实(2022)处字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大学医学部试剂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北医试剂平台”)平稳运行,建立医学部与协议供货商的长期合作,加强对试剂销售行为的管理与监督,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医试剂平台协议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实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供货商应严格遵守《北京大学医学部试剂管理平台供货协议》(以下简“供货协议”),并将北医试剂平台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设实处反映。
第四条 进入北医试剂平台的供货商,应遵守北京大学医学部的相关规定。平台内经营品类可为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压缩气体、药品和其它经设实处同意的商品。
第二章 供货商入围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4月、10月北医试剂平台对供货商入围申请进行审核。入围的供货商须签署并遵守供货协议,入围供货商须缴纳系统服务费(2000元/学年)和保证金(10000元),系统服务费为每学年度缴纳一次,保证金为入围时缴纳一次,供货商退出平台时无违约行为可全额退回保证金。如因供货商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供货商被强制退出北医试剂平台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供货商应具备中国境内试剂、实验耗材的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能力达到行业标准水平。
第七条 北医试剂平台优先考虑校内用户推荐且服务质量好的试剂、实验耗材生产商或经销商。
第八条 供货商资质要求:
1. 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必须有所售商品的销售资格;
3. 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不得入围北医试剂平台。
第九条 申请入围的供货商须向设实处提供下列文件:
1. 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 一级代理资质以上的商品授权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授权、品牌授权等);
4. 北京大学医学部在职教师(需要高级职称)的推荐信;
5. 供货商承诺函;
6. 供货商信息登记表;
7.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只限于经营化学试剂的供货商提供);
8. “信用中国”网站内下载并打印的本公司信用信息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章 供货商在北医试剂平台信息维护职责
第十条 入围供货商,应有专人管理北医试剂平台网站相关信息,按要求上传企业信息、代理资质、商品信息等。
供货商上传和发布的全部信息须真实、有效,及时维护并更新平台内的商品数据,商品品牌、价格、交货期等信息均以平台为准,不允许供货商对已下单的订单调高价格或延长供货时间。
第十一条 供货商在北医试剂平台仅能销售有正规代理资质的商品;资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销售,所销售商品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供货商须按北医试剂平台要求的规范上传化学品商品信息。
第十三条 供货商上传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信息须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用户下单后,供货商应按供货协议规定及时确认订单。
第四章 供货与退换货
第十五条 供货商须按照北医试剂平台网站发布时限供货,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供货商须将订购的试剂和实验耗材送到用户指定的收货地址,并协助收货人完成验货手续。
第十八条 所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须送到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内库房,交由校内库房负责人验货、收货。
第十九条 商品质量有问题或商品未能达到供货商公布的指标,供货商须无条件退换货,并赔偿用户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第二十条 若供货商与用户在供货过程中发生纠纷,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供货商须报设实处协调解决。
第五章 供货商年度审核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内,设实处将综合审核供货商的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服务质量等指标,审核通过的供货商,将保留其供货资格。
第二十二条 供货商不按相关规定在北医试剂平台销售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一经发现,立即下架其所有商品数据,并令其退出北医试剂平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供货商制假售假、进行不公平竞争及价格欺诈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下架其所有商品数据,并令其退出北医试剂平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供货商上传的商品信息如品牌、价格、交货期等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一经查实,下架其商品数据,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书面警告、商品下架、通报批评、停用北医试剂平台账号、退出北医试剂平台并扣除其保证金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货商如出现影响北医试剂平台正常运行的各种其它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书面警告、商品下架、通报批评、停用北医试剂平台账号、退出北医试剂平台并扣除其保证金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处罚的供货商,将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二十七条 供货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给北京大学医学部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