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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学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的正常开展,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主席令第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1)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范围内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列入国家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

(二)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监督总局公告《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中的药品。

第四条  医学部范围内供应、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只供医学部教、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不得经营和转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实处”)为全校危险化学品使用及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及许可使用等有关证书;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统一采购、储存、供应、处置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及相关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保卫处全面监督和检查全校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状况,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协助设实处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购买、存储、管理、使用等过程,提出评估意见和整改意见;

(二)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相关学院是安全管理的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各院特点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协助实验室落实各项规定;

(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前,必须落实专人熟悉所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可能出现的危险程度,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

(三)确保参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所有人员事前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预案,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四)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  申   购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品的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实验室购买剧毒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实验室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剧毒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申购表》,内容应包括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

(二)单位审核。学院(所、中心)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交保卫处、设实处审核同意后,由设实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三)购买供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设实处与供应商联系供货。到货后,由设实处通知申购实验室领取。

第十二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品。

第十三条  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依照医学部有关规定购置。

 

第四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如需连续使用危险化学品、药品,以一周使用量或最小包装量领用。 

第十五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有使用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领用单位、使用者及发货日期。领用记录应当留存三年备查。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在领取和使用时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领用时填写“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详细注明使用毒品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申请使用人等,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用量。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系章,方可发放和领用。

(二)发放时每次须详细记载使用毒品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发放人、使用人等。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实验的最低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

(三)领取时必须同时由两名申请使用人同时领取,严禁代领,并在库房登记本上签字。

(四)使用剩余的剧毒品,必须由两名申请使用人负责返还,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或找他人代为返还,不得在使用场所过夜。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实验室必须对进行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由医学部设实处指定库房单独存放,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危险化学品张贴必须有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实施细则》执行,设实处负责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至少一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处报警。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并每年进行安全事故演练一次。

第二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医学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医学部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实处负责解释。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