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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试剂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医学部试剂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医学部试剂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北医试剂平台”)日常运行与管理,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医学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细则》、《北京大学医学部易制爆化学品制度》、《北京大学医学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以及学校采购、财务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医试剂平台是集试剂采购、台账管理、废弃物处置、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理、财务结算和安全资料查询于一体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

北医试剂平台的采购及管理产品类别包括: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压缩气体、药品和其他经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实处”)同意的产品。

第三条 北医试剂平台按照非管制类化学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等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维护、管理北医试剂平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供货商、实验室采购人员与平台管理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北医试剂平台由设实处统一管理,北医试剂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实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包括试剂平台相关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北医试剂平台系统建设与维护,供货商管理、平台投诉处理等。

第六条 医学部各院系及直属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与北医试剂管理平台相关的平台管理和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及设实处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审批工作。

 

第三章 非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及收验货

第八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生物试剂和实验耗材由课题负责人(以下简称“PI”)或PI授权人审核确认后即可采购。

第九条 订单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非管制类化学品订单由用户自行收验货。

第十条 单个订单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大额订单需进行三方验收,供货商送货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与设实处及订购人联系,确定送货时间、地点,实物验收后方可办理到货手续。

第十一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系统外方式采购:

(一)由于教学、科研需要,在外地或境外紧急采购的;

(二)因实验室特殊需求,北医试剂平台无法提供的;

(三)通过科教用品免税程序采购的进口试剂;

(四)其他特殊需求。

 

第四章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及收验货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需线下提供采购文件,由设实处单独办理采购手续,具体采购及管理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细则》、《北京大学医学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在北医试剂平台线上采购,经PI或PI授权人审核确认提交购买申请,由使用二级单位、保卫处、设实处依次审批。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由设实处统一验货并进行医学部校内库房的出入库登记。

 

第五章 争议订单的仲裁

第十五条 订单出现纠纷时由设实处进行订单仲裁,仲裁主要依据:

(一)供应商是否满足用户提交的采购需求;

(二)供应商确认订单的时间以及实际送货时间;

(三)涉及到产品质量的仲裁,需要通过第三方检测或再次实验确认后,根据结果仲裁。

 

第六章 台账与危废管理

第十六条 试剂采取存量管理,课题组须维护北医试剂平台中本实验室的试剂台账,及时记录用量。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及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均应设立对应的台账记录。

第十八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未按要求进行台账管理,未及时体现存量变化的,不予审批新的采购申请。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废弃物应由产生单位或个人通过北医试剂平台系统提交回收申请,由设实处安排专人统一回收。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试剂的调剂共享

第二十条 北医试剂平台提供闲置试剂调剂共享功能,调剂共享功能仅限于非管制类化学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平台内调剂。

 

第八章 财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北医试剂平台采用与学校财务系统对接的线上结算功能,通过北医试剂平台采购的试剂采取定期统一结账方式自动结算,结账时间安排以北医试剂平台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非统一结账期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结账的,PI或PI授权人需提前联系设实处,根据需要开放北医试剂平台内该PI的自主结账功能权限,收齐发票、向北医试剂平台获取结算单据后,由PI签字盖章递交计财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系统外采购产品含有试剂的,结算前须登录北医试剂平台填写采购信息。

 

第九章 供货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医试剂平台供货商入围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试剂管理平台供货商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入围的供货商须签署并遵守《北京大学医学部试剂管理平台供货协议》,入围供货商须缴纳系统服务费(2000元/学年)和保证金(10000元),系统服务费为每学年度缴纳一次,保证金为入围时缴纳一次,供货商退出平台时无违约行为可全额退回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供货商应诚信经营,严格执行《北京大学医学部试剂管理平台供货商管理办法》,并接受监督与考核。

 

第十章 价格及服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北医试剂平台内的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用户未按管理规定执行的,如私自购置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私自转让管制类化学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量与台账不符等,一经发现,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相关院系、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 条供货商在运输、供货等环节出现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供货商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户和供货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设实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